问答题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8年1月3日按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08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这个案例中,我方对于信用证修改书,未予理睬,按原证发货,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开证银行不可以拒付。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原则是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获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实际业务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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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问答题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答题 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