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21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1月10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该生产设备出租于丙,租期3年,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1月20日,丙在正常使用该设备时,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2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生产设备。丙拒绝返还。已知,诉讼中甲不承认双方口头约定租期3年,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丙的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该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问答题 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 乙对生产设备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判断题 2020年,甲企业购进一幢办公楼,价值250万元,甲企业将该项支出一次性计入2020年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