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零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时止,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承保条件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但保险公司没有作出答复,亦没有出具相应的批单。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无加付保费。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6月7日2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5时30分,“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6时23分,“德跃”轮船位于22028.41'N、113051.75'E,“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 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根据救捞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船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问题,这涉及到对船舶概念和船舶碰撞等的理解。(1)本案所涉的船舶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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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两船相撞,甲船承担30%的过失责任,乙船承担70%的过失责任,甲船受损失400万元,乙船损失200万元,如果双方都投保了船舶一切险,试计算甲、乙船舶保险人的实际赔偿责任。
问答题 出口柴油2000桶,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并附加渗漏险,每桶净重50公斤,其中40桶桶破漏光。保单规定的短量的绝对免赔率为5%,保险金额15万美元。试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问答题 一批丝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水渍险,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因风浪袭击遭受水损,目的地完好价值为15万美元,受损后的价值为9万美元,试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