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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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问答题 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问答题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