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随着......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问答题 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改变原决定,那么以谁为被告,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问答题 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问答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