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利用65个个人股东账户大量买进乙实业股票,截至1998年2月27日,甲公司共计持有乙实业股票7345566股,占该支股票总股本的7.08%。但是,甲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问答题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问答题 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乙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甲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