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7年3月,彭某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彭某因为存在书写困难,口头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依云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依云市政务信息网、依云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彭某不服,向依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复议机关认为,彭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依云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材料二:2017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为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时,是否一律不公开?为什么?
不是一律不公开。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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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彭某通过口头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问答题 原告的申请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