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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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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某年4月,香港D 公司委托当地A 银行(托收行)通过内地B 银行(代收行)向C 公司托收货款。B 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C 公司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额USD205020付款。一周后,C 公司通知B 银行,声称已将USD16502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 银行将剩余的USD40000货款通过A 银行付给出票人。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 银行遂将单据交给了付款人C 公司。数天后,D 公司(出票人)致函B 银行称,B 银行部分付款放单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委托人的正当权益,违背了《URC522》准则,要求B 银行立即付清余款。试问:代收行B 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B 银行是否应该承担付清余款的责任?

【参考答案】

代收行B 银行的做法不合理。因为,根据《URC522》第十九条b 款规定:“跟单托收时,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指示特别授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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