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赵甜原系振华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2017年间,赵甜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赵甜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18年3月8日,振华大学作出振学〔2018〕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赵甜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赵甜开除学籍的处分。赵甜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18〕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振华大学对赵甜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振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赵甜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振华大学对赵甜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振华大学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18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赵甜母亲李小曼,并于当天就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2018年6月2日,振华大学华文学院向振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赵甜开除学籍的处分。6月6日,振华大学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赵甜开除学籍处理报告,建议对赵甜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6月7日,振华大学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赵甜母亲李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笔录。2018年6月13日,李小曼将陈述、申辩材料交振华大学。振华大学也对赵甜陈述申辩作了记录。2018年6月15日,振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赵甜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给予赵甜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6月19日,振华大学召开2018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赵甜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振学〔2018〕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赵甜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开除学籍决定),对赵甜作出开除学籍处分。6月21日,振华大学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李小曼。6月23日,振华大学又特快专递EMS将开除学籍决定寄送给赵甜。2018年8月11日,赵甜以振华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振华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振华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振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材料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原告为了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振华大学开除学籍的决定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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