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5年12月27日,华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北分局(以下简称通北工商分局)接到刘想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北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北工商分局责令通北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同时要求通北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通北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刘想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但通北分局知道该事项现应当由华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刘想于2016年1月8日向华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超出法定处理期限(2个月)未予答复。刘想对通北工商分局的答复行为不服,2016年3月15日以通北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移送义务。
材料一:
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华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华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华都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华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材料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注:国务院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很多地区的工商局都改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但这一改革还未完成,有的地区还是工商局,因为不影响答题,所以题干未改,特此说明。

若原告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当以华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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