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 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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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答题 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问答题 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