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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科目 > 司法考试 > 司法卷二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行政赔偿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经查,认定其偷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6万元。该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间,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3.6万元,损失可得利润8.2万元,并会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此间,该厂并人华伟纸业有限公司。

谁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参考答案】

    某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8条。本案中,虽有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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