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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塑料制品厂的助理工程师张某在甲商店购买乙厂生产的“工友牌2D.2B型”高压气筒,在使用该气筒为自行车打气时,气筒内的高压气流致使活塞及拉杆反弹迸出,手柄与拉杆分离,气筒的拉杆将张某的眼部击伤,致使张某数日不能工作,并花去大量医药费用。后经检测该气筒在设计上未能增加保护装置,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及拉杆被反弹出气筒外,极易伤害使用者,张某向厂家要求赔偿损失,乙厂以张某疏忽和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如果你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你认为乙厂应否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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