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财会考试题库网 财会考试题库官网
logo
全部科目 > 财经类 > 会计职称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注册会计师) > 证券法律制度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点击查看答案
    微信小程序免费搜题
    微信扫一扫,加企业群免费搜题

    微信扫一扫,加企业群免费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