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设在某市区的甲企业,系国有综合性集团公司。2017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度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获得如下资料:
(1)甲企业2016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值共计6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用房原值46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用房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4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有A、B、C、D共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和130万元。
(2)3月15日,对刚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320万元。同年4月20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某银行取得贷款200万元,抵押期间该房屋仍由甲企业使用。
(3)6月1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A闲置用房向乙企业投资,协议约定,甲企业每月向乙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乙企业经营盈亏与甲无关。当年取得收入14万元。
(4)6月22日,将原值为180万元的B闲置用房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100万元,出典期间该房屋空置。
(5)6月25日,将原值为250万元的C闲置用房融资租赁给丙企业,当月已交付该出租房产,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8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确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
(6)6月30日,将原值为130万元的D闲置用房出租给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7、8两个月免收租金,自9月份开始每月租金2万元,本年度实收租金8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相关企业2016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均为30%)。
(1)甲企业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用房应纳房产税:应纳税额=4600×(1-30%)×1.2%=38.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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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出售一幢自建写字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合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建造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为83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12万元。(取得了合规的支付凭证)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200万元(不合税),与开发成本相关的购进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80万元(其中2016年6月110万元,7月80万元,9月70万元;2017年5月20万元)。 (3)上期增值税留抵额196万元;当月其他可抵扣增值税款33万元。 说明:①该写字楼《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②该公司因同时建造别的商品房,不能按该写字楼计算分摊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该公司所在地政府确定的费用扣除比例为10%;③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当期均已通过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④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印花税税率0.5‰。 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
问答题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
问答题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