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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童某为一私营企业业主,一次在与某公司洽谈一笔生意时,对方要求其必须提供保证人。童某于是找到在某校任校长的好友李某,要求其以学校名义为自己提供保证,并反复向李某说明,这笔生意没有风险,还许诺生意成功后自己会将其中部分利润分给学校。李某因学校办学经费紧张,教师待遇难以改善,遂答应童某,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因种种原因,童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某公司以童某的私营企业和某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童某的私营企业赔偿该公司的损失,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该学校依法不得为保证人,且该校在此期间未因保证合同的签订获取任何利益,据此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可以在民事活动中作保证人吗?

    【参考答案】

    保证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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