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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男,36 岁, 无业。
1998 年11月, 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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