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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on or about l5th May,2008”,受益人取得5月20日签发的提单,试问:受益人是否可以顺利交单议付?

问答题 英国A 公司向香港B 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购买一批鸭毛。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的单据必须表明:“货物由香港装船运往汉堡”,并在“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一条中明确规定“香港鸭毛,净毛85%,12包,每包重量约190磅,每磅50先令。”但船方在签发提单时只把货物填成“香港鸭毛12包”。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向寄单行支付了全额货款。由于B 公司发运的货物严重不合格,A 公司以提单上没有对货物进行全面描述,从而构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开证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付款赎单。试问:法院应判决开证行还是A 公司胜诉?为什么?

问答题 我国某受益人向山东中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在中国。经审认为单证相符,山东中行议付后,遂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数天后,山东中行未见款项收回,且开证行也没有通知不符点,即向开证行发电催付,开证行回电称未收到单据。经查,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于是立即马上电告开证行单据遗失,并联系受益人补寄一套副本单据。开证行在收到副本单据后回电称:“单据遗失的责任在议付行。不能接受副本单据,且交单期限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将保留单据等待贵行指示。”试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