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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7年3月,甲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乙公司委托,并根据乙公司要求对甲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前身某市财务资产评估服务所1992年11月3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文号为:评估甲[92]字第101号)作出修改,补入部分土地价值,致使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总资产增加。对上述改动,甲资产评估事务所未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作出说明,仍以原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文号和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已修改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甲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问答题 甲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乙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甲信托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甲信托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甲信托公司共获利10.322万元。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问答题 甲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利用65个个人股东账户大量买进乙实业股票,截至1998年2月27日,甲公司共计持有乙实业股票7345566股,占该支股票总股本的7.08%。但是,甲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