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S 公司收到进口方银行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商,理由是《UCP600》第三十条中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请问S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问答题 某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on or about l5th May,2008”,受益人取得5月20日签发的提单,试问:受益人是否可以顺利交单议付?
问答题 英国A 公司向香港B 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购买一批鸭毛。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的单据必须表明:“货物由香港装船运往汉堡”,并在“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一条中明确规定“香港鸭毛,净毛85%,12包,每包重量约190磅,每磅50先令。”但船方在签发提单时只把货物填成“香港鸭毛12包”。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向寄单行支付了全额货款。由于B 公司发运的货物严重不合格,A 公司以提单上没有对货物进行全面描述,从而构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开证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付款赎单。试问:法院应判决开证行还是A 公司胜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