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5年7月13日,甲省乙市丙镇丁超市向该市市场监管口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2015年7月15日,该局向丁超市出具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
2015年8月20日,乙市市场监管局以丁超市经营场所距乙市丙镇农贸市场不足200米,其申请不符合乙市政府发布的“乙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乙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为由,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丁超市不服,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提出对29号文进行审查。
如果丁超市胜诉,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以下判决:第一,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通知书;第二,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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