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加工贸易中,请设计一套托收结算方案,使得加工方不动用外汇资金,却可完成加工业务而获得加工费收入?
问答题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填写的托收申请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商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问答题 某年4月,香港D 公司委托当地A 银行(托收行)通过内地B 银行(代收行)向C 公司托收货款。B 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C 公司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额USD205020付款。一周后,C 公司通知B 银行,声称已将USD16502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 银行将剩余的USD40000货款通过A 银行付给出票人。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 银行遂将单据交给了付款人C 公司。数天后,D 公司(出票人)致函B 银行称,B 银行部分付款放单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委托人的正当权益,违背了《URC522》准则,要求B 银行立即付清余款。试问:代收行B 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B 银行是否应该承担付清余款的责任?